关于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本市设施农业项目手续办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1-12-16 14:02:12 作者:admin
各相关区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绿化市容局:
为落实《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以下简称“591号文”),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本市设施农业项目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市、区协同联动管理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市设施农业项目手续办理,市、区、镇农业农村和规划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同联动。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明确设施农业项目清单,区规划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认定、合力推进、限时办理、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保障项目审批和规划土地手续走得通、走得快。
市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区镇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严格按照“591号文”规定时限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纳入各区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选址规划依据
设施农业项目选址要强化规划引领,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专项规划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具体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农业专项规划具体指编制深度符合《上海市绿色田园先行片区规划编制要求》的各类农业专项规划。
2021年1月1日起新建的设施农业项目,可在区规划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时,纳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图则编制相关要素,即在方案总图中以图表形式标明生产和辅助设施等建(构)筑物、道路、沟渠等破坏耕作层设施的范围、面积及用地情况。其中,对2021年7月31日前已通过市农业农村委评审但暂无规划依据的设施农业项目,可先行备案启动项目建设,同步编制相关规划。
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区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建设方案核定意见,对是否符合规划管理、是否符合农业发展导向等明确行业意见。之后,乡镇政府可凭核定的建设方案,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同意设施农业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或市区联合认定的项目清单,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图则更新标准程序录入“上海市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平台”,作为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的规划依据。
三、进一步明确审批办理要求
设施农业项目应依次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没有建(构)筑物的场地型项目(如晒谷场、沟渠路等)和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的小型设施农业项目,可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直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项目,可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设施农业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中,主要核查用地规模(须符合《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用地性质、建筑性质、建筑位置、建筑高度等内容。消防、结构安全等其他行业管理要求,可通过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承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可视需求开展部门意见征询;图纸要求方面,建设单位应出具由设计单位盖章的总平面图,作为发证附件。对于不以容纳人员为目的、人员活动较少的且仅有单层结构的建构筑物(如蔬菜大棚、农机棚、牲畜棚等),由建设单位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单体图纸。
仅涉及沟渠路等建设内容的设施农业项目,可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一步优化耕地保护空间占用补划路径
设施农业项目须在“农地农用”的前提下,按照用地标准合理选址,科学处理好项目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设施建设尽量利用存量设施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切实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项目建设经论证确实难以避让耕地保护空间的,允许使用但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落实补划。具体由乡镇政府配合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补划退出方案,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或绿化市容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区镇督导和服务,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补划退出方案组织论证。
经论证确实没有补划潜力的区或者现状设施农用地规模超过规划规模的区,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全面梳理现状设施农用地情况,优先将低效、闲置的设施农用地复垦为耕地,用于后续耕地保护空间补划。
五、进一步简化过渡期管理要求
“591号文”发布后,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简化过渡期间设施农业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退出、“一书一证”等办理流程。
(一)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项目,可按照“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无需办理“一书一证”。为支持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对2018-2020年度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已批复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可参照此要求执行。
(二)对于2021年1月1日前未完成备案的新建设施农业项目,应严格按照“591号文”要求,办理 “一书一证”及用地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对于2021年1月1日前未完成备案的存量设施农业项目,可按照“591号文”要求办理用地备案手续,补充设施农业项目承诺书等材料后,无需办理“一书一证”。
(四)对于用地备案到期后仍需续备的设施农业项目,若用地规模、建筑形态和土地用途等均未发生变化,可按照“591号文”要求办理续备手续,补充设施农业项目承诺书等材料后,无需办理“一书一证”。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到期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谁使用,谁恢复”的原则恢复原用途或复垦达到耕种条件。
六、其他事项
(一)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实行属地化责任制,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严格按照“59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农企业的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属地化进行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林地管护设施项目参照设施农业项目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期限与“591号文”保持一致。
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绿化市容局
2021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xczx/20211215/71d21654e0e140ad93cdb86a298f4f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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